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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拟订工矿商贸行业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定、意见;拟订工矿商贸落实安全生产标准的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市级有关部门及镇(街道)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履行市安委办职能,督促检查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安全生产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受市政府委托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监察职能。依法监察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安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四)负责对全市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或批准。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依法组织协调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对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报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有关协会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主任执业资格考核注册工作。
  (九)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参与研究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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